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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案移送检察机关的处置标准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概念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进行的。
     关于“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
     关于“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
     关于“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欺骗”,必须是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等。对于在选举活动中介绍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情况时对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实有所夸大或者隐瞒,不致影响正常选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破坏选举。
    关于“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关于“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
    关于“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既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移送检察机关处置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监察机关应当作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决定: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书分为五部分,共计涉及罪名107个。其中第一部分重点阐述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标准,涉及罪名88个;第二部分重点阐述监察机关办理的可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处置标准。涉及罪名14个;第三部分重点阐述对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处置标准;第四部分简要介绍对出境未到案的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的处置标准;第五部分简要介绍与监察机关调查工作关联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及罪名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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